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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必須滿足五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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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了很大的變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財稅〔2008〕11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7號)就相關問題作了后續的規定。
根據《條例》第九十九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所稱減計收入,是指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減計收入是一種間接稅收優惠方式。例如,企業經營某一項目的收入為100萬元,對此收入可以減按90%即90萬元計入其應稅收入,而這一項目的對應扣除項目為100萬元,則企業在這一項目上的應稅所得為-10萬元。由于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是綜合計算的,這-10萬元可用來抵減企業在其他項目上的應稅所得,從而不僅相當于對這一項目免稅,還免掉了一部分其他項目應繳的所得稅。與原僅適用于內資企業的(94)財稅字第001號文所規定的直接減免稅相比,企業所得稅法框架下的綜合利用資源企業所得稅優惠,轉變為減計收入這一間接方式,還將優惠適用對象擴大到外資企業,且沒有5年(或1年)的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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